浙江桐乡市政府网11日发布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内容显示,2024年1月10日至2024年1月11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涉及桐乡市的不合格食品安全核查处置任务5起,立案5起,其中,浙江桐乡市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生产的一批次草莓粉抽检不合格被罚款50100元。具体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ZJ04生产的草莓粉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桐乡市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生产的草莓粉,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桐乡市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后,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规定,决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2.处罚款人民币50100元 。
二、抽样编号为XBJ50销售的老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桐乡市洲泉小萌蔬菜店销售的老姜,经抽样检验水果粉,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桐乡市洲泉小萌蔬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食品中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该批不合格产品已全部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免予处罚。
三、抽样编号为XBJ55销售的山药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桐乡市洲泉海全蔬菜店销售的山药,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桐乡市洲泉海全蔬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属于销售食品中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按规定期限对采购的食用农产品相关凭证进行保存的行为。该批不合格产品全部销售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整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四、抽样编号为XBJ64销售的山药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桐乡市鑫永涛商贸有限公司洲泉分公司销售的山药,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桐乡市鑫永涛商贸有限公司洲泉分公司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该批不合格产品全部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免于处罚?
五、抽样编号为DBJ21ZX销售的香蕉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桐乡市洲泉永惠食品超市销售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国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桐乡市洲泉永惠食品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食品中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该批不合格产品已全部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免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