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蔬类”食品为普通食品,无有效证据证实其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的功效。
据此前网络报道,景甜于2021年4月12日正式代言无限畅公司的产品为“无限畅果蔬压片糖”,产品包装盒信息载明主要成分为抗性糊精(水溶膳食纤维)、白芸豆粉、复合果蔬粉等。相关涉事产品宣传界面显示,每天1-2次,每次2片,“饭后来2粒,拒绝肥胖”。并在广告中宣称:“具有阻断脂肪合成跟预防脂肪堆积的作用,主要是帮肥胖用户群体有效管理自己的体重。”。
从图片中的“无限畅果蔬压片糖”产品外包装盒可以看出,上面没有保健食品专属的“蓝帽子”,也没有相关批准文号,显然不属于保健食品,而是相较于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之外的普通食品水果粉。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另《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因此,“无限畅”果蔬类食品作为普通食品,不可以宣传治疗、保健等功效。但是,无限畅公司却在宣传推广“无限畅”果蔬类食品时,宣称“具有排油、断糖、燃脂”的功效,该表述属于保健食品所有的保健功能,故违反了上述法律条款规定。
1、应具备普通食品广告的要求。即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保健食品广告的特殊要求。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此外,保健食品广告还不得包含如下内容。
根据《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本次景甜代言翻车即属于“应知”的范畴,前已论述相关法律条文已经明确规定普通食品依法不得进行治疗、保健等功效宣传,且景甜及其团队客观上也能够对其代言的“无限畅”果蔬类食品是否属于保健食品进行核实,能核实却未核实,故广州市市场监督部门有权对其代言行为进行处罚。
对于处罚金额,广州市市场监督部门做出没收违法所得257.9万元、罚款464.22万元的处罚决定。根据《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进行分析,可以没收违法所得257.9万元,另罚款金额464.22万元系违法所得的1.8倍,在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范畴内,故处罚金额符合法律规定。
明星与商务代言是唇亡齿寒的关系,明星翻车会导致代言的商务品牌形象受损;而如果明星代言的商务品牌自身出现问题,同样也会对明星造成反噬,景甜这一次可谓是“损失惨重”。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1、真实、合法代言义务。明星代言前,应对代言企业、代言产品或服务进行严格法律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代言主体是否具备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资质,代言产品或服务是否符合质量规范与监管要求,代言广告内容是否涉嫌违法、虚假等。
2、未使用不得代言。这里的“使用”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正常使用为限,确保广告宣传之功效、特性、用途等真实可靠,与代言人自身的消费体验相吻合,不能未经使用、未正常使用而随意推荐。也就是说,广告代言人必须是所代言产品或服务的线、特殊产品或服务禁止广告代言。如《广告法》第十五条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第十六条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但是,处罚并非最终目的。明星代言报酬丰厚,但也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广告代言活动,这就要求明星及其背后团队对拟代言之产品或服务进行专业法律审查,方可避坑。
从法律角度抽丝剥茧看 “毛妈妈熟食”案10分钟带你梳理自建房相关法律规定(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