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提升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服务水平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辆水果粉,免收车辆通行费。
按照“大众化、入口吃、易腐烂、不耐放、种植广、销量大”的原则,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鲜活农产品共分五类(后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目录)。一是新鲜的蔬菜;二是新鲜的水果;三是鲜活水产品;四是活的畜禽(需提供《动物检疫证明》);五是新鲜的肉、蛋、奶。
其中:仔猪、水产品、瓜果、蔬菜、肉、蛋、奶等的深加工产品,以及花、草、苗木、粮食等不属于鲜活农产品范围,不适用“绿色通道”运输政策。
《通知》中明确对于新鲜蔬菜,可参照国家行业标准《新鲜蔬菜分类与代码》关于“蔬菜叶片或其他可食用部位具有一定的光泽和水分,没有发生萎蔫现象”的规定进行判断。
对于去皮、去叶、清洗、分割等粗(初)加工的目录中的鲜活农产品,可以正常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对产品深加工,可参照《农业农村部等15部门关于促进农产品精深加工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农产发〔2018〕3号)中,关于“农产品精深加工是在粗加工、初加工基础上,将其营养成分、功能成分、活性物质和副产物等进行再次加工,实现精加工、深加工等多次增值的加工过程”的规定进行判断。
根据《通知》要求,车货总重和外廓尺寸的最大限值,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生产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二轴货车,车货总重还应当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所装载鲜活农产品应占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的80%以上,且混装的其他农产品不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20%的车辆,未达到上述装载标准,或与其他货物混装的运输车辆,均不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运送不可拆解大型物体的低平板专用半挂车载运鲜活农产品的,不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考虑到称重设备可能出现的合理误差,对车货总重超限超载幅度未超过5%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整车合法装载车辆执行。
根据《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拒交、逃交、少交通行费的车辆和假冒鲜活农产品运输蓄意逃交通行费的车辆,应当补交通行费,并加付五倍的应交票款。逃交车辆通行费无法确定收费里程的,应当按照待交收费站与高速公路网内最远站点收费里程补交并加付车辆通行费。拒不补交车辆通行费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可以将车辆拖移到指定地点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同时,根据国家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9号)文件规定:对一年内混装不符合规定品种(或物品)超过3次或者经查验属于假冒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记入“黑名单”,在一年内不得享受任何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并将有关失信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对外公开。
请车辆驾驶员及车主在运输鲜活农产品时,要提前了解“绿色通道”相关减免政策,确保车辆顺畅通行。如有不明之处,请拨打“12328”交通运输服务热线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