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2025年9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等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食品行业监管政策,食品伙伴网整理汇总如下: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32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通过;预包装食品数字标签新规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就《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就加强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管理征求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就婴幼儿配方液态乳产品配方注册相关配套文件公开征求意见;辅酶Q10和褪黑素备案产品拟增补剂型和辅料等。
2025年9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等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食品行业监管政策,食品伙伴网整理汇总如下。
9月2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2025年第6号公告,发布32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2项修改单。
主要包括:《食品中污染物限量》1项通用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等2项特殊膳食食品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等4项生产经营规范标准、《食品接触用硅橡胶材料及制品》等2项食品相关产品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 血红素铁》等6项食品营养强化剂质量规格标准、《食品添加剂 碳酸铵》等5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理化检验 总则》等12项检验方法标准,以及《生乳》《灭菌乳》等2项修改单。
本次公布的《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是我国食品生产过程管理的基础标准,规定了食品生产各环节卫生管理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新增加了HACCP原理及其应用指南,将“预防为主 风险管理 全程控制”食品安全管理原则传递给所有食品生产企业。《生乳》《灭菌乳》修改单调整了山羊乳酸度等指标,有效提升了标准的适用性,在保障奶农权益的同时,满足消费者对奶品的多元化需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增加了产品类别、调整了可选择性成分和部分营养成分的技术要求,将更好地满足不同疾病人群营养需求。
新发布标准聚焦“防风险、保健康、促发展、强监管”,进一步完善了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从原料到终产品各环节、从普通人群到特定人群全人群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截止目前,我国已累计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725项,包含2.3万余项指标,涵盖340余种食品类别,推动将食品产业发展建立在高水平安全之上,在保障公众饮食安全的同时,赋能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相关报道: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5)等32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2项修改单的公告(2025年 第6号)。
新发布32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持续动态完善“舌尖上的安全”防线、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通过。
2025年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加强监管。一是实行许可制度。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应当具备相应条件,依照规定的程序取得准运证明。二是明确发货方、收货方、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义务。发货方应当查验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准运证明,核验运输容器是否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收货方应当查验准运证明、运输记录,核验运输容器铅封是否完整;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运输容器并及时清洗,严禁装运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质。三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篡改运输记录、运输容器清洗凭证等单据。四是明确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重点液态食品目录和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具体管理规定。重点液态食品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二)确定召回形式。食品召回包含主动召回与责令召回两种形式,在公告公示流程、召回处置报告提交等方面存在差异化要求,以保障食品召回工作精准、高效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相关生产经营者通知、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的食品属于食品召回一级、二级、三级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主动实施召回,并通过本单位网站或其他媒体和国家食品召回信息公示平台发布召回公告,在召回食品处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召回和处置情况;未依照本办法规定主动实施召回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召回,而食品生产经营者一旦接到责令召回通知,则必须在国家食品召回信息公示平台上发布责令召回公告,且公告将强制带有“责令”字样显著标识,以确保责令信息清晰醒目,同时,责令实施一级、二级、三级召回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每日、每5个工作日、每10个工作日报告食品召回和处置情况。
(三)完善食品生产经营及相关者主体责任。《办法》规定了生产委托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主动实施食品召回,并通知受托方停止生产活动,排查风险隐患。受托方应当配合委托方实施召回。进一步明确了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在召回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和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食品召回等监管执法活动的要求。以单独条款形式规定了进口食品商、跨境电商等相关主体的召回义务和责任,同时,明确了食用农产品参照本办法执行的相关内容。
(四)细化召回等级分级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34条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规定和第123条、124条、125条相关规定,参考《食品抽检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风险情形参考表》中急性、亚急性的项目类别,依据食品抽检不合格食品项目及危害程度,按照“严重健康损害、一般健康损害和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区别,进一步细化明确了食品召回等级的具体情形。
(六)强化能力建设和技术支撑要求。为保证食品召回工作的有效实施,《办法》明确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中心承担全国食品召回和处置的技术指导工作,建设全国统一的食品召回综合管理系统和食品召回信息公示平台,负责食品召回和处置的信息监测、技术调查、风险研判、效果评估等工作。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召回技术支撑机构或委托省级相关技术机构承担食品召回的具体技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召回情况开展调查或者组织技术机构和专家进行技术分析和风险研判,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同时,明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中心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全国食品召回工作开展技术调查和效果评估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召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补充责令召回法律责任条款。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办法》增加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的条款。加大对责令召回或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停止经营的处罚力度,依情形可按同批次产品货值金额进行处罚,以解决由于处罚额度过低,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召回意愿不强的问题。
在监管机制方面,《规定》明确,门店数量在10000家以上、1000—9999家、999家以下的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分别由省级、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明确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统筹职责,要求其根据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管理的门店数量变化情况,在每年1月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企业总部。
在责任分担机制方面,《规定》要求,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实行贯通式管理,建立总部每月调度、分支机构每周排查、门店每日管控的工作制度和机制。同时,强调“抓住关键少数”,夯实企业总部管理责任,对企业总部“管什么”“怎么管”予以明确,细化企业总部在考核评价、人员培训、“互联网+明厨亮灶”、标准化管理、食品采购、食品安全投诉处置等方面的责任义务。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起草了《实行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制度的重点液态食品目录(征求意见稿)》《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联单管理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食品目录》《管理办法》《联单规范》),拟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实施准入许可与全程联单管理,严防运输污染风险,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项新规的制定,是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和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规范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行为,完善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和监管制度,保障食品安全。
近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决定》将婴幼儿配方液态乳(以下简称婴配液态乳)纳入注册管理。对此,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修订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明确婴配液态乳产品配方注册适用该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市场监管总局还就婴配液态乳产品配方注册相关配套文件公开征求意见。
与婴幼儿配方乳粉相比,婴配液态乳对于微生物和稳定性控制需更加严格,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婴幼儿配方液态乳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征求意见稿)》,重点从三方面明确了注册要求:一是对生乳中嗜冷菌、耐热芽孢菌等原辅料微生物风险控制提出要求;二是对产品研发中稳定性保持提出要求,要求制定产品体系稳定的内控评价标准、评价指标及检测方法等;三是对生产工艺验证、产品检验以及灭菌效果验证等提出具体要求。
征求意见稿明确,以辅酶Q10为单一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备案时,可用剂型增加粉剂和口服液。在原有已允许使用的辅料名单基础上,辅酶Q10粉增补的可用辅料包括果蔬粉(应明确所用果蔬的具体品种)、麦芽糊精;辅酶Q10口服液增补的可用辅料包括果糖、聚甘油脂肪酸酯、辛,癸酸甘油酯、辛烯基琥珀酸淀粉钠、白砂糖。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升食品安全检查员专业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食品安全检查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近期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13日。
《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着力提升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专业化水平。拟通过制定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检查员管理办法,完善食品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统一考核培训标准,明确使用管理要求,强化制度保障,推动建立一支政治过硬、忠于职守、业务精湛、结构合理,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实际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检查队伍,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水果粉。
《指引》强调,学校应在听取学校膳食委员会、中小学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或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三重一大”要求,采购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供应商生产经营的大宗食材。学校食堂大宗食材供应商须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产品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具备相应供应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查实食品安全事件,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指引》要求,学校大宗食材采购应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确保食材来源可溯、质量安全。采购食品及原料应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求的原则,禁止采购、使用不合格食材。在验收管理方面,要求学校建立“双人或多人联检”查验制度,集体验收,公开透明。对于验收不合格或禁止采购的食材,应当场退回或销毁,并如实记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大宗食材采购数字化平台,推进电子化票证管理。
《指引》对学校食堂大宗食材入库及贮存管理、档案记录管理、从业人员培训等关键环节管理进行规定,明确要求对入库查验验收合格的大宗食材应及时入库,登记相关信息,贮存管理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场地通风防潮,设置有效病媒生物防制设备,与有毒、有害等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建立大宗食材管理档案,如实记录全过程信息,专人保管。加强对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培训,确保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根据征求意见稿,要求跨境电商企业承担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制度;要求跨境电商企业应通过签订委托合同等形式,委托一家境内企业,协助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工作,解决市场监管部门召回监管缺乏抓手的问题;要求跨境电商平台协助做好召回工作,当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敦促跨境电商企业和受委托的境内企业做好召回;对不采取主动召回措施的跨境电商企业,暂停其跨境电商业务。